(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房屋所有人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拆迁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有效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为依据确认。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所在地块同类房屋基准价格结合市场修正系数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具体的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按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其中房屋市场基准价格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本条所称市场修正系数,是指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在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通过基准价格计算补偿不能真实反映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且与市场价格形成较大偏差(±5%)时,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拆迁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共同确定的系数。被拆迁房屋具体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1+市场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
前款的市场修正系数,仅适用于住宅房和商业经营用房,由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对住宅房,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实行等面积置换,并按照最接近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各自基准价格计算结构、成新、楼层等差价。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由多层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不结算结构差价;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谁先搬迁、谁优先选房,同时搬迁、摇号选房”的原则办理,多层住宅楼层系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房为高层的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选择安置房面积在80㎡以内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再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
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为住宅房,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调换到小高层的(11层以下),安置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增加6%;调换到高层的(12层及12层以上),安置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增加9%。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为住宅房,由内区域向外区域产权调换可以增加优惠安置面积,等面积置换和增加的优惠安置面积部分的安置房价格,按基准价格购买并享受房价优惠政策,具体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