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降低受灾企业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定额方式征收的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取消当期定额,恢复生产经营后至2011年底前,将定额标准降低至原定额标准的50%。
四、关于普通发票损失报批
纳税人普通发票因此次洪灾损毁的,各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实后应统一登记造册缴销,并集中公布作废普通发票号码。对恢复正常营业的纳税人,应及时提供所需发票。
五、关于国际税收管理
(一)对我省受灾企业对外付汇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凡已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当场为企业办理;对涉及免税和不予征税支付项目,凡上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完毕。
(二)对我省受灾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需要开具居民身份证明,凡上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完毕。
六、关于税收政策支持
(一)企业所得税
1.允许受灾企业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即时在税前扣除。对发生实物性资产净损失的受灾企业,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允许其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税前扣除(在“实际利润额”中扣减)。
2.简化受灾企业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审批手续。对受灾企业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允许企业暂凭申请报告、资产净损失明细表、相关损失的图片资料申请办理税前扣除审批,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补报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日内,履行简易审批程序,完成相关资产净损失的审批。
3.对企业通过经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经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2.受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减征当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经鉴定因洪涝灾害损毁的房屋和土地,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