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遭受洪涝灾害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和提供特别纳税服务的通知

  2.降低受灾企业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定额方式征收的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取消当期定额,恢复生产经营后至2011年底前,将定额标准降低至原定额标准的50%。
  四、关于普通发票损失报批
  纳税人普通发票因此次洪灾损毁的,各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实后应统一登记造册缴销,并集中公布作废普通发票号码。对恢复正常营业的纳税人,应及时提供所需发票。
  五、关于国际税收管理
  (一)对我省受灾企业对外付汇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凡已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当场为企业办理;对涉及免税和不予征税支付项目,凡上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完毕。
  (二)对我省受灾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需要开具居民身份证明,凡上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完毕。
  六、关于税收政策支持
  (一)企业所得税
  1.允许受灾企业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即时在税前扣除。对发生实物性资产净损失的受灾企业,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允许其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税前扣除(在“实际利润额”中扣减)。
  2.简化受灾企业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审批手续。对受灾企业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允许企业暂凭申请报告、资产净损失明细表、相关损失的图片资料申请办理税前扣除审批,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补报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日内,履行简易审批程序,完成相关资产净损失的审批。
  3.对企业通过经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经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2.受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减征当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经鉴定因洪涝灾害损毁的房屋和土地,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车船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