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淘汰类
自2010年7月1日起对以下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实施分期淘汰
(一)农林加工业
1.节能环保不达标的竹木加工企业
2.节能环保不达标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和木质刨花板工艺和装置
(二)煤炭和矿山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
2.无脱硫措施,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3.现有高瓦斯矿井采矿许可证不再延续,到期关闭
4.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非煤矿山开采项目
(三)化工
1.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2.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生产装置和产品
3.能源消耗、水消耗量、环保不达标的颜料、染料、农药、涂料等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4.重污染、高环境风险和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采取上大压小、关停并转以及其他企业重组方式等需要退出的。
(四)钢铁
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400m3及以下炼铁高炉(专业铸铁管厂除外)
3.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产品除外)
4.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复二重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中频感应炉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五)有色金属
1.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3.利用坩锅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六)建材
1.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粘土砖生产线
2.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3.直径3.0米以下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4.石灰土立窑
(七)轻工
1.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
2.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3.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
4.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
5.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造纸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