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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


  4.化工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有机磷农药合成和剂型加工生产装置,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淘汰铁粉还原法工艺,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及设备;淘汰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生产装置(三氯蔗糖除外)。

  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10万吨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单套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无水氢氟酸生产装置;淘汰没有配套处置四氯化碳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用于清洗的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淘汰1000吨以下铅铬黄生产装置,5000吨以下氧化铁红生产装置,500吨以下溶剂型低档次涂料生产装置。

  2012年底前,淘汰企业年销售收入达不到2000万元且产品结构单一、采用硝化氯化等危险化工工艺、产品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目录》的生产装置。

  5.建材行业:2010年9月底前,淘汰机械化立窑水泥生产线。2010年底前,淘汰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粘土砖生产线;淘汰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淘汰陶土坩埚玻璃纤维球法拉丝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使用陶土坩埚玻纤拉丝产品为原料生产玻纤制品的工艺和设备。

  2012年底前,淘汰直径3.0米以下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除外);淘汰无废弃物回收处理装置、产品质量和规格达不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低于年产500吨的代铂坩埚法玻璃纤维拉丝生产线。

  6.轻工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宣纸除外),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造纸生产线;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麸酸及味精生产装置;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单套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装置(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生产线及铅回收、加工装置。

  十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发挥市场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发挥差别电价、环境保护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信贷政策的调控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闭,拆除其落后设施及装置并防止落后产能在本市范围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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