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
(宣政〔201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新上建设项目。坚持新上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平衡原则。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
二、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及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建设项目,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要求编制“节能评价报告”并通过节能审查,以此作为是否批准立项或转报的依据之一。
三、新建化工项目一律进入通过规划环评、有产业和功能定位的工业园区,园区功能不配套,环保、安全设施达不到建设项目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供地,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予对环境影响评价、设立安全评价组织评审。
四、产品结构单一、工艺设备水平低、职业卫生条件差、三废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一律不得引进和建设;对设备投资达不到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不到1亿元的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得引进和建设。
五、加大力度推进耐磨材料、玻璃纤维等高耗能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产品档次,降低能源消耗,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未提升产品档次,纯生产能力扩张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
六、禁止利用传统铸造、锻造、金属材料加工项目为掩护新上工(中)频感应炉、镀锌铁锅(槽)等高耗能设备,从事高耗能产品生产。加大对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取缔“地条钢”、“地条铜”等违法生产行为。
七、加强资源型项目建设管理,鼓励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控制资源型初加工项目建设,制止不顾资源状况,盲目引进、重复建设、无序竞争。充分发挥资源的潜在优势,引导产业集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