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分标准:⑴军龄:每年0.5分。⑵立功受奖: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2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0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1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5、2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2、1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分数,其中三等功最多计2次;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依据笔试分数加考核量化赋分总分数,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接收人数等额确定入围人员。分数相同者依次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受奖赋分确定名次。考试分数、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入围人员名单和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安置计划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rs.gov.cn/)公布。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同时在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公示。
四、确定安置单位
入围人员与企业或中央驻济单位,在安置计划和规定时间内,根据本人专长和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双方自主联系、协商,达成意向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以此确定安置单位;其他入围人员,由省军转办组织,在省直各部门(单位)安置计划和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不涉及具体单位)内,按照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单位。放弃选择或在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内选择的,由省军转办指令性分配。
转业干部的工作岗位由各部门(单位)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进行合理安排。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各单位的安置计划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下达。
五、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8月23日。报名工作由山东省军区转业办、武警山东省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办负责。
考试时间:8月30日上午8:30至11:30。地点见《准考证》。
其他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组织领导
积极接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军转安置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