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业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 。 对于产品有市场的企业, 要进一步扩大市场覆盖率,加快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 对于外向度高面临国际市场萎缩的企业,要千方百计发挥自身技术装备先进的优势,调整产品结构,积极主动开拓国内市场; 对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都陷入困境的企业,要把危机当机遇,苦练内功,强化员工技能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蓄势待发。企业要规范财务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形象,增强抵押能力,提高企业素质。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5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级财政今年安排 2500 万元资金, 每年从中小企业地方留成税收增收部分提取 5% 补充基金, 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6 、建立市直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基金。 市级财政安排 50 万 元设立市直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基金, 对市直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项目给予支持、贴息。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7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交税费。 对重点行业中的 重点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和其他上下游产业关联度大,劳动力密集度高的企业,因资金紧张缴纳税费确有困难的,其应缴纳的税费款, 经协商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交 。
8 、鼓励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联合、兼并和重组。 为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市场竞争力,形成的重组企业 在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地方留成部分, 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奖励企业。对企业成功引进战略投资伙伴且新增注册资本达 5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引进者 50 万元的奖励。
9 、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负担。 按照武汉城市圈内最低征收 标准确定我市标准, 今年市地税部门已按照省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入库的, 多余部分由 市财政 予以返还; 企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地税部门应积极协助向省主管部门申报、争取。
10 、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直接融资。 企业成功上市后 ( 含本地企业异地 “ 买壳 ” 、 “ 借壳 ” 上市后 , 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境内的 ) , 由市财政按上市发行募集资金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含 1 亿元),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0 万元; 1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对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作出突出贡献的上市公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 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缴纳各种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