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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城乡居民购买住房

  (一)实施购房入户政策。非咸宁城区户籍人员,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可办理 1 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咸宁市区户籍。

  (二)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财政补贴。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不包括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印花税完税票据,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领取财政补贴。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

  1、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 10 万元提高为 20 万元。

  2、取消对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还清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

  3、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最长期限由男性 60 岁、女性 55 岁调整为男性 65 岁、女性 60 岁,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

  (四)个人交纳的住房维修基金,收缴标准由建安成本的 5% 调整为 10 元 / 平方米。

  (五)鼓励个人和单位团购商品住房。

  二、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半收取(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施工升降机检测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材革新新技术专项基金、沙土污染物抛洒路面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垃圾清运费、绿化补偿费、绿化延误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白蚁防治费、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下浮后下限的 30% 收取(含地埋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处理装置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施工用电报装费、施工用水报装费、施工图纸审查费、材料检测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建设工程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公证费、放线费、建设用地咨询费、建设工程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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