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 1 项)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我市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 [2005]42 号)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 “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 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