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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扩音器、无线电通讯设备、 GPS 车载终端和车厢消防用具等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五)在公路上从事 “ 一日游 ” 客运的旅游车辆应携带道路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

  (六)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必须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

  第十条 “ 一日游 ” 导游人员应当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经营 “ 一日游 ” 的旅游汽车公司,当年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中的 30% 返还给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经营 “ 一日游 ” 的旅游汽车公司可加快旅游汽车的折旧;经交通部门审批,经营 “ 一日游 ” 的旅游车辆的客车附加费、养路费、运管费免征。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 “ 一日游 ” 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收到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除情况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外,一般应在 15 日内调查处理完毕;依法应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督促旅游经营者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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