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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


  第九条 加强价格监测点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对价格监测点的检查指导工作。监测点的选择要符合一定的数量,且布点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每季度要对所管辖的价格监测点进行专访检查一次并按时报告。对合格的价格监测点颁发、悬挂标志牌。对监测点有足额的经费保障,确保监测点工作需要。建立价格监测台账和价格监测点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高质量完成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任务。完善价格预警工作制度,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市(州)、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都要建立预警信息网络,设立预警值班电话,移动值班电话要有专人值守,保证24小时开机。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市场预期调查和市场舆情调查,第一时间报送市场突发情况和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扎实做好应急监测工作,重点监测品种价格变动超过预警线的,应及时报告并分析原因,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全国及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人员持价格监测调查证采价,采价品种及指标把握清楚、明确,且符合相关规定;规范采价、审核、汇总、上报、入库等工作程序,确保监测数据不迟报、不缺报、不错报。报告期内出现监测品种需调整的,能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新新品种近一年的价格信息,并及时上报情况。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逐步健全地域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体系。

  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调查巡视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市场巡视和重点调查。

  第十二条 大力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价格监测机构质量考核年度综合得分不得低于97分。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价格监测信息和互联网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各价格监测机构每年要上报动态情况反映、形势分析和调查报告等文字材料。其中动态情况包括价格监测机构开展工作的动态情况和市场价格运行的动态情况,工作动态要及时向省局价格监测机构上报,市场价格运行动态情况每季度不低于3篇。形势分析、调查报告主要报送市场供求情况、价格运行分析及价格走势预测,其中形势分析每季度不低于4篇,调查报告每季度不低于4篇。

  第十四条 认真扎实做好价格信息发布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供求。深入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活动,不断增加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成效,使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获得快捷、实用的价格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市(州)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基层工作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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