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地在开展此项活动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价格监测机构反映。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湖南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标准

  第一条 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经济和价格工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自觉服务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大局,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 严格执行《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履行价格监测工作职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地区价格监测法制体系的建设工作,增强价格监测工作法制保障。

  第三条 规范机构设置,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内单独设置,要有经编制部门批准的明确的工作职能。价格监测人员应取得由省局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价格监测机构要具备开展工作必需的设施、设备,有与工作任务、人员编制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有健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和数据处理系统。

  第五条 价格监测机构要有充足的工作经费,并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经费来源应为财政全额拨款。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分配和使用上级价格监测机构拨付的各项补助经费,发挥经费最大使用效益。

  第六条 健全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对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质量管理、调查巡视、考核评优、信息发布等重要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有岗有人,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七条 加强价格监测队伍建设,保证有足够的专职人员从事价格监测工作。大中城市机构10人以上,市、州级机构5人以上,县级机构3人以上。

  第八条 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和学习,价格监测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学经济类的比例不低于30%。各级价格监测机构每年应举办一次业务培训班,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上级价格监测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考核合格。认真落实价格监测人员变动申报备案制度。调整后的价格监测人员需参加业务培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