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
(湘价信〔2010〕122号)
各市、州及价格监测网点县(市、区)物价局:
2009年我省启动了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各地积极行动,踊跃争创,已有衡阳市物价局价格监测科等12家价格监测机构成为我省第一批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价格监测工作质量,保障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工作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湖南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建设的通知》(湘价信 〔2009〕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2010年继续开展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创建活动总体原则
2010年创建活动总体要求仍按2009年《通知》精神执行。针对当前价格监测工作形式和任务要求,并结合去年考核验收情况,今年对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标准做出了适当调整(见附件一)。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对照新的标准改进 和完善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
二、2010年创建活动具体安排
2010年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自7月份开始启动。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对照本通知印发的《湖南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继续努力改进工作,积极开展争创活动。10月15日前,凡自评符合《标准》要求的价格监测机构,可书面向省局价格监测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中,县(市、区)级价格监测机构的验收申请报告,应在上报省价格监测机构的同时抄送市(州)价格监测机构。10月底至11月底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由省局价格监测机构组织验收考核。经验收合格的,由省局授予“湖南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称号,并颁发牌匾。各级价格监测机构活动开展和达标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评比的重要参考条件。
三、2010年创建活动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动员,积极争创,严格对照《标准》,明确目标,找准不足,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
(二)鼓励各地积极行动,争先达标。未达标的价格监测机构年底要对本单位达标活动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省价格监测机构。各市(州)价格部门可参照省局要求对其辖区价格监测机构开展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
(三)《标准》对2009年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标准做出了部分调整,特别是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监测点设置及管理、常规监测等考核内容上有较大改动。各地要认真学习,继续努力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