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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财税、信贷、社保等促进就业和创业的各项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享受到政府的扶持,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创业的工作机制,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服务体系,扩大小额贷款创业扶持范围和规模,提高小额贷款扶持创业的普惠性,努力增强就业和促进创业,做好创业服务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九)深化工资收入分配改革,积极稳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妥善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管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负责)
  (三十)完善和健全扶贫开发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识别和监测机制,建立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社会力量支持扶贫和移民事业的资源整合机制。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继续对农民购买家电进行补贴。进一步保障农村居民用电,加强农村交通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扶贫移民办负责)
  七、加快推进社会领域改革,使老百姓生活更有质量更有尊严
  (三十一)将国有关、破、改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解决全省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将新增城市低保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并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展低收入家庭一次性大病救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招投标机制,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江西保监局负责)
  (三十二)按照“医院愿意配、医生愿意开、病人愿意用”原则,在全省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萍乡、新余、鹰潭三市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全省所有乡镇一般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和实施工作。继续实施“光明·微笑”工程等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为城镇和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保健等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积极稳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在继续做好江西省胸科医院、萍乡市第三人民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芦溪县人民医院进行取消药品加成试点改革的基础上,选择1个设区市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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