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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二)鼓励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供销社负责)
  (十三)建立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管理机制。以城乡规划一体化推进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提高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实现区域设施的共建共享和区域资源的共同利用。基本完成《江西省城镇体系规划》调整修编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四)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市落户,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取消常住人口中的农业、非农业户的性质划分,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外来人口中实行“居住证”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外来暂住人口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抓好南昌市和新余市“一元化”户口试点。(省公安厅牵头)
  四、推进资源产品和环保收费改革,完善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
  (十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简化电价分类。鼓励节约能源资源,制定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价格办法。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开展扩大用电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科学、合理确定输配电价格。(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
  (十六)推进水价改革,科学合理确定用水基数,逐步试行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制度,推进农业节水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
  (十七)大力推进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力争2010年底将污水处理费全部调整到不低于0.8元/立方米的水平,垃圾处理费调整到5元/户·月,督促污水垃圾处理费未调整到位的设区市和未开征的县(市),尽快调整和全部开征。(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八)以鄱阳湖为中心,以“五河”及东江源头保护区为重点,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整治,保护区内凡不符合“三个坚决不搞”要求的企业,督促地方政府一律实行关停并转。其它企业也要逐步有序地迁出保护区范围,同时严把项目审批关,确保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安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九)加大环保收费改革力度,落实好已制定的各项排污费征收政策。开展好排污费稽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排污费征收的指导工作,扩大行业范围,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切实抓好二氧化硫排污费调标征收工作。(省发改委、省环保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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