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土地供应计划和用地指标安排;指导县级国土部门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建房屋安全;负责灾后重建与地质灾害防治的衔接工作。
省扶贫和移民办:配合省财政厅搞好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负责灾后重建与扶贫和移民工程的衔接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对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异地选址、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的金融服务工作,督促其落实信贷、保险支持政策。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江西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全省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并抓好落实。
2.负责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和指导意见等,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形成推进合力。
3.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提出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4.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农村民居倒房重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建房质量。
5.及时了解掌握全省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进展情况,实施统一指挥,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倒房重建的各项工作。
6.负责全省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宣传工作,编印《江西省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
7.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1.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会议主要研究部署和调度全省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进展总体情况,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确保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能够及时安排、及时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整理下发。
2.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的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保障通讯工具的畅通,与办公室保持联系。联络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反映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通过简报进行总结推广。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