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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抓好科学选址。对异地集中重建点的选址,必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区要坚决杜绝新的切坡建房、靠河建房,再建土坯房。重建选址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
  (三)统一规划。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采取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相结合。重灾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民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抓紧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将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及相关部门备案。重建规划要与县域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选址的,经灾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要及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灾后重建涉及的灾民安置用地可以边建边报。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注意节约用地。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配套。
  (四)组织实施。灾区倒房重建以群众自建为主。有能力自建房的农户,当地政府应积极协助群众办理有关手续、采购建材。补助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形式,按照建房进度分期及时发放到倒房户手中。对部分五保户、残疾、智障等自建确有困难且有主动意愿由政府代建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代建。对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建房的,可以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对少数没有敬老院的乡镇,因灾倒塌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房较多,且倒房的五保户有意愿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报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批。经同意后,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五保全倒户的补助资金用于当地敬老院建设。各地要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有关灾后民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和住宅设计方案,加大受灾群众建房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五)全程监督。灾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建材供应、规划建设、施工组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坑农骗农等不法行为。县级民政部门要随时跟踪乡镇、村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和质量。建设部门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统一规划、分户建设的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巡回督导,指导和帮助解决建房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建房质量。同时,充分发动村民理事会、村干部以及广大群众的力量,加强监督和管理。
  (六)竣工验收。2011年1月上旬,灾区县、乡两级政府要组织自查验收,对少数尚未完成重建任务的,加强督促力度,确保春节前全面完工。设区市政府要组织人员对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2011年1月中旬,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赴各重灾区对灾民建房情况抽查验收。各地要建立完整的建房档案,涉及到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倒房重建户的档案、信息资料,按建设部要求录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各地要认真做好倒房重建的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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