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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补助对象。
  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是指今年以来因灾导致自住房屋倒塌且需要重建的农村受灾户。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对已经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农户,不纳入补助对象范围。
  (二)补助标准。
  (1)一般农村全倒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5万元;(2)全倒户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特困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2万元;(3)损房户维修住房,各地可结合财力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资金筹措。
  1.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中安排。列入国家确定的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市)的中央资金和省级相应配套资金,要优先保障所在县(市)的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
  2.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以及各地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除捐赠者指定用项的外,要统一用于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
  3.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市、县要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原已规定的配套补助不变,确保倒房农户至少建成一层住房。受灾地区政府可从新农村建设、深山区库区移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异地选址、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
  4.各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偿还能力的倒房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优惠利率贷款,灾区市、县(区)政府应给予受灾农户一定贴息帮扶,减轻自筹资金压力。
  三、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全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在2011年春节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步骤。
  全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20日至8月10日):核准对象、制定方案;
  第二阶段(8月11日至12月31日):组织实施、狠抓落实;
  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1月25日):竣工验收、总结评估。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核准对象。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对倒塌民房的认定标准,于7月31日前全面摸清和掌握倒塌民房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后,在8月10日前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程序确定重建住房补助对象:一是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二是乡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三是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将最终确定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在自然村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自然村较小的,应增加在村委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建房对象姓名、对象类型(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贫困户)、家庭人口、倒房时间、倒房结构和面积、建房补助标准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在核准对象的基础上,及时把补助资金拨付到倒房户的“一卡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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