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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质量发〔2010〕135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产品
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制造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理顺各级质监部门的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制造计量器具获证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许可发证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

  1、进一步明确许可发证工作分工。制造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由省局负责受理、考核、发证;制造非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同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考核、发证。

  2、提高现场考核工作质量。考核组应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实施考核,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公正、准确。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及时将考核报告、现场考评工作反馈表等材料报组织考核的质监部门。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考核报告,考核组应同时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各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要对考核工作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3、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应将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办理程序等要求向社会公布,便于企业查询。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组织考核的质监部门收到考核材料后,应对考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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