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牧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方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离)休工资待遇政策。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及全市工勤人员工资审批。贯彻自治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调节企业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引进区内外人才和智力政策,编制全市引进智力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派遣团组和区内外培训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军队计划分配营职(不含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政府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负责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政府表彰奖励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农牧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调解办法,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协调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