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政府在土地征用、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政府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占主要部分,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四)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和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组织投资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并有计划地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所涉及的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及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