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市场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改善对文化市场的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确定在文化市场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美术品销售及其他文化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文物经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广播电影电视(含视频点播)节目及其播出和传输机构、传输网络、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印刷出版、复制、发行活动及其他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监督检查权;
(七)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实施主体和管理体制
(一)市文化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文化市场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权集中由市文化执法局行使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再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
(二)各县(市)、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执法业务受市文化执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市文化执法局所需人员、业务和执法装备等经费,由市财政拨付。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罚没款项,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行政执法制度。市文化执法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工作标准等,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制培训,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二)理顺行政执法职能。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科学划分市与县(市)、区两级文化执法机构的职能,除重大疑难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和跨县(市)、区的案件外,合理下放执法权限,对一般性行政处罚事项交由县(市)、区文化执法机构实施。市文化执法局要进一步做好全市文化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文化执法机构要加强动态监管,切实提高执法力度,确保执法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