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逐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认真研究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合理扩充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涉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民生问题为主题的权益保护事项,普遍纳入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免除对其经济条件的审查,一律予以受理。
(五)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 打破法律援助地域限制,加强武汉城市圈内各城市之间的协作,确保城市圈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公民都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开展对农民工输出规律的调查研究,加强与我市农民工输出的重点地区协作,确保我市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完善落实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程序规定,加强对办案过程的全程跟踪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坚持在法律援助中心以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怀着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做法律援助工作,把受援人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律援助质量的标准,将规范服务,提高援助质量贯穿法律援助工作始终,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七)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宣传,进一步扩大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面,要在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典型案例宣传上下功夫,注重宣传效果,真正使法律援助这项民心工程深入千家万户。
三、实施步骤
本《实施方案》分三个阶段完成。
(一)宣传动员阶段( 2009 年 3 月底前完成)。 市司法局要与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签订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市司法局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拿出具体实施意见,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为民办实事工作。
(二)实施阶段( 2009 年 12 月中旬前完成)。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开展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
(三)验收阶段(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前完成)。 要求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 前将实施情况分别报当地政府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 2009 年 12 月 20 日 前组织人员进行考核,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由市司法局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