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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市政府决定把 “ 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 列为 2009 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该项目得到认真落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一)法律援助对象: 农民工、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农村特困户、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双下岗职工等经济困难群众。重点对象为农民工。

  (二)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2009 年全市力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910 件,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9100 件,受惠困难群众及农民工可达 1.5 万人以上。即每个县市区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35 件,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1350 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00 件,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1000 件。

  二、实施办法及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加强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 “ 民心工程 ” ,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要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肩负起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涉及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落实。

  (二)提高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水平。 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设施建设。 要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要抓紧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专职办案人员,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有人负责,有人落实。要加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工会、妇联、残联、信访等部门的协作,制定必要的便民措施。提高方便的服务方式和平台,确保 “ 12348” 法律援助电话畅通。逐步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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