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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
(藏政发〔2010〕3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取消绵羊毛、山羊毛、牛绒、山羊绒、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山羊羔皮、牛羊胆、松脂、花椒、蘑菇、木耳、贝母、胡黄连、雪莲花、天麻、红景天、黄芪、桃仁、原竹、秦艽等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保留虫草、松茸的采购环节营业税。对从事虫草采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10%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对从事松茸采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5%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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