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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一) 前期工作。牵头编制部门拟定详细的编制工作方案,具体包括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作用、内容大纲、需衔接的领域、论证方式及编制进度等。

  (二) 起草。牵头编制部门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规划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三) 衔接。为避免规划相互矛盾,确保各类规划合理、协调、统一,牵头编制部门应主动与总体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衔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布局、重要资源开发等。

  (四) 论证。牵头编制部门在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形成后,要委托省规划专家委员会或聘请咨询机构、专家组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论证、未形成论证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不得报送省政府审定,不得自行对外发布。

  (五) 发布。重点专项规划经省政府审定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程序修订,经省政府审定和实施。
  一般专项规划由部门自行确定编制,参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程序组织编制,在完成前期工作、起草、衔接、论证后,由牵头编制部门发布实施,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重点专项规划目录

  (一) 四川省“十二五”城镇化发展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 四川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

  (三) 四川省“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由省委农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 四川省“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 四川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六) 四川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由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 四川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由省旅游局牵头;

  (八) 四川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由科技厅牵头;

  (九) 四川省“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由教育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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