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0]152号 2010年8月25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27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分为由省政府审定的涉及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重点专项规划和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组织实施的一般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实施重点专项规划,有利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任务、战略重点落到实处,增强规划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推动形成部门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跨部门、跨领域和影响当前、关系长远的重大问题;有利于着力打造“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
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的原则
(一) 体现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着力解决“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形成总体规划的重要支撑。
(三) 具有跨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特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综合研究、统筹规划、共同推进。
(四) 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确需政府采取规划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扶持等手段加以调控、引导和协调。
(五) 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有利于对接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争取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三、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的程序
为保证科学性,形成行为规范、衔接协调、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按照以下程序推进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