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6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5115”工程企业: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5115”工程的意见》(株办发〔2008〕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落实“5115”工程企业新上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条件
(一)“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为“5115”工程企业(含车辆集团的6家子公司)。如遇“5115”工程企业调整,新列入“5115”工程范围的企业,从列入当年开始享受政策待遇;退出“5115”工程范围的企业,从退出当年开始不再享受该政策待遇。
(二)“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只适用于生产性建设项目,具体包括项目的厂房、设备、仓库、试运铁路等生产性设施和办公楼、技术中心、与生产设施配套的水泵站、空气压缩站、蒸气管道、变电站、配电房、制氧站、采暖管、道路、绿化、下水道、天然气管道、锅炉房、运输铁路等生产性配套设施。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不享受该政策待遇。
二、“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的范围、标准“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征地、立项、规划、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环节涉及到收费项目共48项,这些费用的减免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照“代收代缴、全额上交”或“统一征收、地方留成、部分上缴”方式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服务费用和其它费用,需上缴省或国家的部分按规定的标准和相应比例收取,代收代缴,市级以下的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收;其他应由地方收取的费用(含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需按照“先征后返”方式收取的上缴省或国家的收费,先按规定收取,上级返还后即时返还给缴费企业。
(二)由自收自支的事业性服务机构收取的其它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减免的费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取。
(四)国家政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含停征期限尚未到期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立即停止征收。
以后新增费用均按以上原则对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