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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1)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落实配套资金3487万元,确保中央支持建设的5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施条件,加强规范建设。(省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3)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2010年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完成试点工作。(省中医药局、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4)加强健康教育公益宣传。制订和落实全面系统的宣传计划,在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中医药文化普及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负责)

  (5)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15元(其中,中央1.5元,省财政6.75元,市、县财政6.75元),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人均25元以上。(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4.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在配合国家重点做好深圳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省选择1-2个城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各地级以上市自主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省卫生厅负责)

  15.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完善和落实省关于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拓展粤港澳台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领域,进一步提高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收费标准。(省卫生厅、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加强省级医疗中心和研究机构建设,在提供疑难病症诊治和专科医疗服务的同时,拓展医学科研和教育功能。(省卫生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5)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省编办、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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