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厅、卫生厅、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2)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3)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推行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省卫生厅负责)
(2)推广使用适宜技术、设备。2010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适宜技术4项以上。(省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推进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确保25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央投入27800万元,省、市两级投入35412万元)、61所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央投入4850万元,省、市两级投入4886万元)、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央投入700万元,省、市两级投入375万元)等建设项目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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