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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提高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以上(中央、省财政补助78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市恩平、开平、台山市,下同)达到200元以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不低于80%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和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简化县外就医结算手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在国家指导下,选择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选择3个市推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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