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10〕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我局按照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种畜禽生产经营
02 水产苗种生产
03 渔业捕捞
04 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05 海域使用
06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07 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08 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09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10 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11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12 渔业船舶检验
13 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1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15 动物诊疗
16 兽药经营
01号 许可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四条;
(二)《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第四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书》(原件各2份);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原件2份);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原件2份);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复印件各1份)。
依据:《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07〕280号)。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依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二十四条;《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二十二条;《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水产苗种生产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水产苗种生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十六条;
(二)《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
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第
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生产场地证明(原件各1份);
(二)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提供原、良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生产所在地各区渔业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依据:《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3年。
依据:《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渔业捕捞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许可渔业捕捞;
(二)许可临时渔业捕捞;
(三)许可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19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
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