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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一)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应采用专用机械,不得采用卷扬机进行冷拉调直,禁止采用冷拔方式调直钢筋。钢筋调直时,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确保钢筋加工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对钢筋外加工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加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归档。监理单位应对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并利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检查的内容包括:
  1、钢筋原材料的外观质量、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
  2、钢筋调直过程中冷拉率的控制,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
  3、成型后钢筋的几何尺寸,如钢筋长度、弯钩长度、角度等。
  四、严格实行钢筋加工后检测制度
  (一)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的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应建立成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每批应由同一工程、同一规格、同一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并在连续时段内加工成型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应大于20t。检测内容应包括钢筋直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冷弯性能等指标,检测结果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依据。监理单位应加强加工成型钢筋使用前的外观抽检和见证抽样送检,钢筋实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准投入之用。
  (二)检测机构热轧光圆钢筋收样时,应检查钢筋样品的状态,并增加钢筋直径和重量的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必须注明来样的直径和状态(未调直或经过调直)。检测单位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对未按《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的,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及钢筋加工企业和检测机构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各地在检查中应注意收集和掌握市场上不良钢筋加工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多部门密切配合,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无资质擅自加工的非法加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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