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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鄂建[2010]10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
  近一段时期,我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时,发现部分建筑工程使用的小规格热轧光圆钢筋在调直加工过程中出现“瘦身”现象,违规进行张拉甚至冷拔,导致加工后的钢筋直径和屈服强度、延伸率、冷弯等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对工程结构安全尤其是抗震性能带来严重影响。为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结构的骨架,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年初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48号)精神,对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钢筋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钢筋加工源头管理
  (一)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购,严禁由钢筋加工企业代购。钢筋需委托外加工的,受委托钢筋加工企业必须具备钢筋作业分包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审核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委托加工前,施工单位应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采购、使用合格钢筋。对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进场钢筋数量,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对于进场的钢筋,在抽样送有关检测单位进行钢筋原材力学性能复试基础上,还需同时进行钢筋原材料重量偏差复试,钢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规定,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
  (三)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应由施工、监理单位和钢筋加工企业共同组织验收,按上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及建立相应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加工。同时,钢筋加工企业应建立原材料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委托单位、生产厂家、钢筋的品种、规格、批量、外观质量、复检结果、调直方法、进出场时间等内容。不同工程项目、不同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区堆放并张挂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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