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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试行“德育导师制”的意见

  德育导师的职责是:(1)关心受导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帮助并指导他们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2)关心受导学生的身心健康,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和健康指导;(3)关心受导学生的学业进步及特长发展,指导他们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4)指导受导学生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引导他们参加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5)经常与受导学生家长及其它科任教师沟通,协调各方面力量帮助他们成长。

  三、德育导师的工作原则

  德育导师工作原则:一是发展性原则。导师的工作必须以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为指向,在全面了解受导学生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确立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二是个性化原则。导师要认真分析研究受导学生的情感、智能、兴趣、爱好等特点,促进学生的特长和个性发展。三是人本化原则。导师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受导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真诚关爱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四是渐进性原则。导师要根据受导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道德水平和认知基础,循序渐进地进行教育,逐步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与学习能力。五是整体性原则。学校要以班级为单位组建德育导师组,发挥团队的力量开展指导工作。

  四、德育导师工作的管理

  1. 德育导师制的组织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是对学校实行“德育导师”工作进行指导。学校可在德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具体落实德育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还可根据《苏州市志愿者条例》的要求,建立校园志愿者(德育导师)工作团。

  2.德育导师制的制度建设。实行“德育导师制”的学校要建立导师聘任制度、受导学生成长档案制度、定期谈心与交流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家校联系制度等,使导师的工作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3.德育导师的奖励机制。凡被聘任为德育导师的教师和社会志愿者均由学校颁发聘书。对受聘的校内导师要进行考核,作为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评职等重要条件;对聘请的校外导师可参照志愿者的要求进行考核。受聘的德育导师由各级教育部门或学校组织培训。对优秀德育导师由教育部门或学校专门给予表彰奖励。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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