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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试行“德育导师制”的意见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试行“德育导师制”的意见
(苏教政宣〔2010〕42号)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市直属(代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按照“教好每一个学生”的目标和创建“全员参与与个别辅导相结合”德育工作体系的要求,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试行“德育导师制”。试行意见如下。

  一、试行“德育导师制”的目的与意义

  1.建立“德育导师制”是学校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试行“德育导师制”的目的在于,有效组织“德育导师”对学习上、品行上、生活上、心理上存在问题和困难的学生提供具体帮助,对学有所长的学生提供具体指导。

  2.建立“德育导师制”是对当前班主任工作的丰富和发展,有利于构建全员育人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德育工作体系。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班主任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学校要将班主任对班级的全面管理与德育导师对受导学生的个别教育有机整合,使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发挥教育的整合效应。实施德育导师制的学校不得取消班主任,不得削弱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原则上应担任导师组的首要协调人。

  3.建立“德育导师制”也是当前发展校园志愿者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志愿者精神和志愿者服务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各学校要将实行“德育导师”与校园志愿者服务结合,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帮助,并使之成为创建和谐校园的一个重要抓手。

  二、德育导师的基本素质和主要职责

  按照“思想引导、心理疏导、生活指导、学力辅导、特长发展”的要求,德育导师应具备以下素质:一是良好的政治品德和高尚的师德修养;二是正确的教育观和学生观;三是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自愿、公开的原则,通过组织教师自愿报名、征求学生及家长意向的程序,实行师生双向选择的方法选聘德育导师;也可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面向社会选聘志愿者特别是学生家长及“五老”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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