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江河 中国人寿巴市分公司总经理
成 员:各旗县区分管金融保险的副旗县区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长,以及中国人寿各旗县区支公司经理。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精神;研究相关政策和制度,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做出评估,督导和检查试点旗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小额保险的销售、服务网络,总结、交流试点经验。
三、试点产品
㈠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B型)。
㈡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B型)。
㈢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
㈣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㈤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㈥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
㈦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㈧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㈨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四、农村小额保险风险控制要求
㈠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累计死亡伤残保险金额最高为5万元。
㈡定期寿险的单件最高保额不超过5万元,累计寿险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元,并与其他险种累计寿险净风险保额。
㈢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最高保额为6万元。
㈣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的累计最高保额为5万元。
五、试点范围
试点销售范围为内蒙古保监局批复的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磴口县。
六、组织实施
㈠各试点旗县区要成立农村小额保险试点销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小额保险试点销售工作的组织领导。
㈡各试点旗县区要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为推动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㈢各试点旗县区要对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及推动方式进行培训、宣导。小额保险系列产品的培训对象为小额保险代理人(指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营销主管、讲师、组训及团险销售人员、中介客户经理等。对小额保险代理人应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产品、售后服务和索赔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