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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寿保险巴彦淖尔分公司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曹江河  中国人寿巴市分公司总经理

  成 员:各旗县区分管金融保险的副旗县区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长,以及中国人寿各旗县区支公司经理。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精神;研究相关政策和制度,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做出评估,督导和检查试点旗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小额保险的销售、服务网络,总结、交流试点经验。

  三、试点产品

  ㈠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B型)。

  ㈡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B型)。

  ㈢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

  ㈣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㈤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㈥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

  ㈦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㈧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㈨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四、农村小额保险风险控制要求

  ㈠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累计死亡伤残保险金额最高为5万元。

  ㈡定期寿险的单件最高保额不超过5万元,累计寿险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元,并与其他险种累计寿险净风险保额。

  ㈢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最高保额为6万元。

  ㈣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的累计最高保额为5万元。

  五、试点范围

  试点销售范围为内蒙古保监局批复的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磴口县。

  六、组织实施

  ㈠各试点旗县区要成立农村小额保险试点销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小额保险试点销售工作的组织领导。

  ㈡各试点旗县区要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为推动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㈢各试点旗县区要对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及推动方式进行培训、宣导。小额保险系列产品的培训对象为小额保险代理人(指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营销主管、讲师、组训及团险销售人员、中介客户经理等。对小额保险代理人应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产品、售后服务和索赔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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