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精神的意见
(巴政办发〔2010〕3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和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变城市面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目标:全市新增廉租住房(包括新建、购买、改建、租赁)2166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225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8882户;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731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500户;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2000户。
二、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措施。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我市《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定》(巴党发〔2010〕6号)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配套政策。
㈠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和资金补贴,积极争取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积极协调争取信贷支持,加快推动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㈡各级政府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严格执行各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㈢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施工企业从事棚户区改造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拆迁居民以回迁方式就地安置的住房,所购房屋价款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免征契税。减半收取供暖入网、供电增容费等。
㈤认真落实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建的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对于规划局认定的拆迁量高于70%、开发价值低、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项目,按照“只予不取”原则,免收土地出让金。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在申请用地时,政府实行土地等级搭配供应措施,以开发企业价值大、回报率高的土地开发收益适当弥补棚户区改造资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