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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应急调控的实施意见


  (四)强化夯实基础工作,突出抓好应急调控的统计测算。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节能办、统计、供电等有关部门,加强节能工作的逐周、逐月监测调度,及时摸清辖区内煤、电、油、气等能耗基础数据,认真统计测算本地节能调控总目标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调控目标。要督促指导重点耗能企业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加强节能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客观准确填报能源统计资料,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并对每月报送的节能统计数据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发现问题、审核把关,及时上报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节能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定期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五)强化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应急调控的节能执法监察。

  各县、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批转节能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加强节能监察和节能统计工作的要求,尽快组建节能监察和节能统计专门机构,加强节能工作队伍建设,充实节能工作力量,加大节能工作经费投入,完善节能监督和统计体系,强化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各地节能和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节能标准和节能统计规定,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和节能统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违法统计的行为。

  (六)强化考核监督,突出抓好应急调控的督促检查。

  各县、区(市)要迅速组成节能应急调控工作督查组,加强节能应急调控督查和监察,采取边实施、边自查、边整改的方式,督促本地各单位把节能应急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区(市)的节能应急调控工作方案于9月1日前书面报市节能办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节能工作落实情况报市节能办(联系电话:3119116,邮箱:zyzyk116@yahoo.com.cn)。市直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节能应急调控工作,并扎实抓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能工作,确保节能目标实现。市政府近期将组成督查组,对各级各部门节能任务完成情况和节能应急调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弄虚作假、欺报瞒报的,将实行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行政问责、对县(区、市)实行区域限批等处罚措施,确保节能应急调控工作到位。各级各部门的节能应急调控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年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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