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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0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和公布制度,明确办案职责,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48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违法案件),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
  (一)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领导批办、督办的违法案件;
  (二)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案件;
  (三)国家、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网络媒体反映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四)拖欠工资涉及职工100人以上或拖欠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需要督办查处的其它违法案件。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范围内重大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和公布工作,具体业务由省劳动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督办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拟写《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同时抄报所属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挂牌督办和公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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