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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乌兰察布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五是继续落实好对成功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的政策,鼓励我市企业上市融资。

  (六)加大金融环境整顿治理力度,为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氛围

  一是集中治理行政服务环境。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集中整治行政服务环境,坚决打击处理不合理收费、变相收费、乱罚款、利益输送等不正当行政行为。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等各类在我市开展融资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中需要有关部门提供融资对象的信息查询、财产权属变更、抵押登记、公证鉴证等各种行政服务时,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涉及收费的首先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不能依法减免的要按最低标准执行。没有特定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评估、审计、公证等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当事人双方对抵押财物价值达成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出具评估材料;抵押登记有效期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申请人自主确定,登记机关不得限定或强制当事人撤销和再登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只需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即可,不得要求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双头办理。

  二是改善政府信用环境。各级政府都要规范举债行为,合理控制负债规模。凡政府(包括政府融资平台)举借债务,必须经同级人大部门批准、列入预算按时还本付息,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失信。对过去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因财权事权不统一以及政府决策给各银行造成的不良贷款,要在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将政府应当清偿的部分通过预算安排一块、政府资源置换一块、税收返还抵顶一块等办法逐年予以消化。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首先由银行自行清理回收,对于个别利用职权职务之便不依约归还贷款的,银行列出名单和事由并反馈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帮助清理和追偿,通过纪检监察部门仍然无法收回的恶意拖欠款,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讨。

  三是优化司法环境。要建立金融案件政府领导承包督办制度,加大对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由市政法部门牵头对目前的各类金融积案进行清理,督促司法部门限期审理、执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及户外自动提款机的安保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支持人民银行完善征信系统,扩大应用范围;逐步整合分散在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安监、环保、药监、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实现信贷类信用信息和社会管理类信息的联合和共享,完整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形象。建立对参与政府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公共工程招投标、利用政府平台融资、招商引资等领域逐步把信用审查作为基本的审核筛选手段,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充分发挥政府舆论部门的作用,大力开展信用文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地区信用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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