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兑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1、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给予认真兑现落实。对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2、免收金融部门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动车辆检测和过户交易的费用。
3、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4、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
6、从2009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一是发挥好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创业贷款小额担保资金以及各类贴息资金的作用。制定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考核评价办法,对其管理的资金问责、问绩、问效。积极探索各类资金的挂钩联动机制,发挥资金的综合效益。
二是建立中小企业担保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的400万元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切块50%,建立中小企业担保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代偿损失且自身收益不能弥补时,可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由其行业监管部门受理审批。
三是鼓励市国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改革创新做大做强。支持其引进有实力、有先进担保管理技术的机构法人股东,完善股权结构,提升管理水平。允许其在保证国有担保本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薪酬机制,以激励其创新担保业务,广辟合作渠道,通过自身的发展壮大,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是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提高单笔贷款额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产业群的贷款贴息力度,扶持其加快发展;加大对城乡创业者的扶持力度,符合规定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条件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切实抓好增加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落实工作,从2010年起将基金安排使用情况列入旗县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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