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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乌兰察布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引进证券、基金管理、信托、财务、金融租赁、期货经纪、产权交易等非金融公司;合理发展保险机构,鼓励保险业务创新,大力推动银保合作。

  从2010年起,凡在我市新设银行(包括村镇银行),市政府按其实际到位的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规模分档给予一次性定额奖励。村镇银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设立商业银行分行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新设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拿50%,奖励方式可以直接给予开办费补助或给予同等价值的办公用车。在设立机构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的手续,由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全程代办,涉及的收费能减免的一律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执行。鼓励新设机构自建办公用房,所需土地由政府协调解决,土地价款按土地收储整理成本确定。新建办公楼达到当地标志性建筑标准的,所需土地按直接成本供应。现有银行在政府规划的地段新建办公用房且达到标志性建筑标准的,比照新设机构享受土地优惠。

  (二)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和沟通

  市和各旗县市区政府及其经济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与金融机构的年度、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经济与金融信息的互通和共享,逐步完善产业政策与货币政策、信贷政策、金融监管政策间良好、能动的协调配合机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在制定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产业规划、项目计划的同时要配套编制相应的融资规划,建立融资项目库,向金融机构开放。地方优势融资项目优先向辖区内金融机构推荐。同时,要提高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政治待遇。各类金融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与政府同级工作部门的领导一样享受政治待遇,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获取政府相关信息,参加政府组织的考察、出访等活动。金融机构引进的国内外金融高端人才,可以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建立对信贷类金融机构的年度考评奖励制度

  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都要建立对从事信贷业务金融机构的考评奖励制度。市本级的考评奖励制度由市金融办牵头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考评指标和奖项设置要突出政府导向,不得平衡照顾。考评办法、程序、结果全部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要逐步将财政性存款、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对公结算等业务以及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资格与考评结果挂钩,在坚持正向激励的基础上,适当使用负向激励手段,最大限度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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