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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乌兰察布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乌兰察布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乌政发〔2010〕16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促进我市金融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发展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建立支持鼓励金融业发展的全方位政策体系,完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和金融服务网络体系,着力增强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的服务能力,实现金融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初步建立起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保险、证券及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服务组织协调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十二五”期间至少引进4家股份制银行、设立5家以上村镇银行并力争实现村镇银行对我市所有旗县市区的覆盖。要继续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投融资企业,使金融业成为民间资本投资创业的新领域。大力推进农信社深化改革,鼓励支持有实力、有管理能力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农信社改革。“十二五”期间至少推动5家信用社改造为农村(城市)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在此基础上,适时推动设立乌兰察布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每年信贷投放增速要高于企业和居民存款增速,年均贷款余额增长要达到或超过全区平均水平;单位GDP占用贷款要逐年提高,2015年末达到全区水平;年均贷款余额占全区比重要逐年提高,2015年末达到或高于全市GDP占全区GDP水平。随着全市经济结构的改善,积极调整信贷投放结构,努力保证我市新兴产业、非资源性产业和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统筹推进城乡金融业发展,加大金融资源在农村牧区的配置力度,逐步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鼓励政策和措施

  (一)鼓励引进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服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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