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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全盟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各旗、区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全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在盟医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阿拉善盟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全盟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委员会由卫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盟卫生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会职责分工如下: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经营企业产业政策的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和绩效工资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偿机制
  各级财政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内党发〔2009〕15号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嘎查村卫生室给予补助。
  (三)建立健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制度
  各旗、区及有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和医生行为产生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定期对全盟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适时公布评估结果。
  (四)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工作
  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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