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凭处方可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三)认真执行基本药物价格
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全区零售指导价格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价格。 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
(四)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制定和完善使用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不含单独定价药品)的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在基本药物(不含单独定价药品)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补偿比例,以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首选使用基本药物。
(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和抽验评价
1、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将基本药物品种纳入电子监管。各旗、区要加大对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投入力度,实现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基本药物的单位与盟、旗(区)药监部门联网,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督抽验。充分发挥药品快速检测车的作用,三年内对全盟生产、经营、使用的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实行全品种覆盖。
2、强化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制)、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医疗机构和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全面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运输、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3、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主动监测、及时分析、处理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及时召回。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