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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77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阿拉善盟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盟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我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具体包括:全部选用自治区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药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目录内的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
  到2011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盟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和合理使用,药价得到合理有效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起完善的以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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