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0年广东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九日 粤价〔2010〕14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
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3号,以下简称《方案》)等规定,我局对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提供的全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进行了审核,现将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21063个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为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见附件),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对外销售药品价格不得超过附件所公布的同企业、同剂型、同规格所对应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
二、属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列入实行药品零差率试点的医疗机构按最高不超过该药品的招标价格销售;其他医疗机构则按不超过该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销售。
三、采购周期内,如我局调整有关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则按《方案》的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药品采购价及最高临时零售价格。
四、属市场调节价集中采购的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按照集中招标价格顺加不超过15%的差率作价销售。
五、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所公布的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与实际出厂价格、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差异大、集中采购价格偏高等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
六、本通知同时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上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登陆查询并执行,附件公布的药品信息有误的,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0年7月20日起执行,至本次采购周期结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