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科学确定公立医院建设规模,规范建设标准和贷款行为。(盟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94、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盟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95、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盟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96、对蒙中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盟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97、建立医疗机构收治无主、贫困、突发事件患者专项医疗补助制度。(盟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98、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对医疗服务和药品收入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逐步取消药品加成,转变"以药补医"机制。(盟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99、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00、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盟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八)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01、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制定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02、明确民营医院的权利义务、功能和作用,建立和推行民营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和社会诚信监管机制,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资金流向的监控。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盟卫生局、地税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103、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全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国家自治区医改工作要求,制定并出台我盟配套政策措施。各旗、区要按照全盟的统一部署,出台具体落实方案,扎实推进各项改革,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十)提供财力保障
104、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强化政府责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要调整投入结构,改革补偿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盟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一)积极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