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合同等方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鼓励由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40、建立药品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加强对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和药品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全盟经营、使用基本药物单位的药学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盟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1、2010年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盟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42、落实自治区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医师的有关要求,全科医生与护士按1:1比例配置。两年内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为盟、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全科医生和护士。(盟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43、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牧区医疗机构制度。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盟卫生局负责)
44、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牧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5、从2010年起,对志愿到苏木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盟卫生局、教体局、财政局负责)
46、从2010年开始,根据苏木镇医疗卫生机构需求,按自治区要求,每年统一招聘执业医师,促进嘎查医生执业规范化。(盟卫生局负责)
47、健全农牧区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鼓励通过参加学历教育、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盟卫生局负责)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补偿机制
48、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相衔接。(盟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9、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盟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50、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并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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